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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351号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东路暨阳世纪城15栋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徐勇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军,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香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