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晓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韩晓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5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3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韩春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关系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铭,男,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晓海,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金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晓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远程金卫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韩晓海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公司规定,所有激励奖励政策文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所有激励奖励政策文件的签批与发布均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权隶属于集团总裁办,可见,《关于发布实施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政策的通知》不符合公司发文要求,无任何法律效力。韩晓海辩称,不同意远程金卫公司的上诉理由,要求驳回远程金卫公司的上诉请求。韩晓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远程金卫公司向其支付:1、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奖金30000元;2、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2036.7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晓海于2015年11月2日入职远程金卫公司,任扶商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其月工资标准为试用期6500元,转正后7500元,远程金卫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其正常出勤至2016年9月2日,于当日离职。韩晓海在职期间,远程金卫公司有三个事业部,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韩晓海在三个事业部中积分排名第一。远程金卫公司的起航会是对员工进行奖励或惩罚的会议,每月一次,为了奖励员工每个月会对上一个月员工的业绩进行奖励,而且会现场发放奖金。韩晓海主张远程金卫公司的总裁陈峰曾在2015年12月10日将奖励文件的细节发送在其公司的QQ群中,并注明稍后会发布正式文件。2015年12月11日,其公司的人力总监康英民将正式文件发���在公司的QQ群中。根据奖励文件的规定,韩晓海的积分累计排名第一,韩晓海应该获得一等奖三万元,同时晋升一级工资每月增长400元,且远程金卫公司应在2016年3月份起航会兑现,故应从2016年4月开始晋升一级工资,但远程金卫公司未支付韩晓海奖金及晋升的工资。2016年6月30日,韩晓海根据奖励文件自行拟定了《关于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的补发申请》,韩晓海与其他三人分别找到各自事业部领导在申请上签字,之后其四人找到其公司的人力资源李怀军和总裁陈峰,但其二人均说无法做主,其认为远程金卫公司应支付其奖金及晋升的工资。为证明其主张,韩晓海提交了奖励通知QQ截屏(在消息记录栏中显示陈峰在2015年12月10日发送“12月-16年2月底扶商员工签约医院冲刺积分奖励政策:申请表100分、病理设备发放接收单500分、签约病理远程协议500分、签约肿瘤科室共建协议500分、签约设备租赁协议500分;取前六名,一等奖1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2万元,三等奖三名奖励1万元;同时晋升一级工资。倒数15%名的员工降一级工资。扶商人员奖励政策已定,正式文件随后发布,预祝大家年底冲刺都拿大奖”)、康英民发布的奖励正式文件QQ截屏(载有:司政字[2015]第17号《关于发布实施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政策的通知》“各事业部:为加快各事业部医院签约的速度,保证市场开拓的局面,特制定本激励政策,经报请总裁/董事长批准,予以发布实施。详细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前线各事业部;二、奖励政策:1、扶商员工签约医院在此期间按如下积分政策:申请表100分、病理设备发放接收单500分、签约设备租赁协议500分。2、一等奖1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三名各奖励1万元,同时晋升一级工资。倒数15%的员工降一级工资;三、奖励细则说明:1、起止区间为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29日。2、兑现日期:2016年3月份起航会兑现。3、税费自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最终解释权隶属于总裁办”)、《关于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的补发申请》(该申请为韩晓海自行拟定,并由三个事业部的总经理签字。该申请载有“集团于2015年12月10日下发第17号文件,针对扶商人员完成积分及奖励的通知:各事业部:为加快各事业部医院签约的速度,保证市场开拓的局面,特制定本激励政策,经报请总裁/董事长批准,予以发布实施。详细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前线各事业部;二、奖励政策:1、扶商员工签约医院在此期间按如下积分政策:申请表100分、病理设备发放接收单500分、签约病理远程协议500分、签约设备租赁协议500分。2、一等奖1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名各奖励1万元,同时晋升一级工资。倒数15%的员工降一级工资;三、奖励细则说明:1、起止区间为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29日。2、兑现日期:2016年3月份起航会兑现。针对以上要求,已达到该规定人员名单有:韩晓海、郭敬龙、王后闯、周宝雷,针对此文件需向领导申请办理奖励补发事宜,特此申请”,第一事业部总经理尔克伟、第二事业部总经理王栋、第三事业部总经理夏晓虹在证明人处签字。韩晓海、周宝雷、郭敬龙、王后闯在申请人处签字)予以佐证。远程金卫公司对《关于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的补发申请》上尔克伟、王栋、夏晓虹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三人均在职,尔克伟现任第一事业部总经理,王栋已经升职为副总裁,夏晓虹之前是第三事业部总经理,现在为第四事业部总经理。远程金卫公司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同时,远程金卫公司主��其公司所有文件均是由其公司所属集团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的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发布,不清楚其公司的人力资源当时发布《关于发布实施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政策的通知》的原因,现在其公司的人力资源已经离职。庭审中,法院为核实《关于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的补发申请》的相关情况,要求远程金卫公司第一事业部的总经理尔克伟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尔克伟认可曾见过《关于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的补发申请》中的相关奖励政策内容,主张当时其公司为了加快业务发展,发了这个鼓励政策,其曾在公司的QQ群中见过康英民在QQ群中发的奖励文件,其公司的总裁也在这个QQ群中,只要在群里的人均能看到群中的文件,但是奖励文件并没有正式盖章,也没有实际实施,而通常公司的文件发布后均需要纸质文件正式盖章才生效,不清楚《关于发布实施扶商人员���分及奖励政策的通知》未盖章的原因,直到韩晓海让其在《关于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的补发申请》上签字时才知道这个文件没有正式实施。因其之前看到过相关的奖励文件,而在2016年3月份起航会没有兑现,韩晓海就相关奖励问题与人力沟通过,但不清楚具体的沟通事宜,只是在《关于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的补发申请》上的证明人处签字,证明仅是看见过。韩晓海作为其直接下属,其奖金、提成均不需要其签字,其只是签字确认业绩,人力资源会根据业绩进行排名以发放相关的费用,韩晓海在职期间的提成、奖金均结清,而鼓励政策中的奖励不属于提成或奖金,而是激励员工额外的奖励。韩晓海亦认可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奖励有别于其工作期间的提成和奖金,其在职期间的奖金、提成均结清,其并不清楚鼓励政策中的奖励的具体审批流程,但知道尔克伟没有权限决定是否发放这个奖励,其仅是先找尔克伟签字。韩晓海以要求远程金卫公司支付奖金、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韩晓海的仲裁请求。韩晓海不服上述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远程金卫公司的人力资源在其公司的QQ群中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政策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庭审中,尔克伟认可其公司的人力资源曾在QQ群中发布此通知,且群中的人员均能看到该通知,其公司的总裁也在该群中,其直到韩晓海让其在《关于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的补发申请》上签字时才知道这个文件没有正式实施。法院认为,远程金卫公司的人力资源在其公司的QQ群中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政策的通知》后,其公司的总裁或其他人员并未在上述通知发出后提出过异议,事业部的总经理也直至奖励到期不能兑现时才知道上述通知没有正式实施,由此可见QQ群中的人员均有理由相信其公司人力资源发布通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远程金卫公司具有约束力。远程金卫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对发放奖励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现远程金卫公司未就此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关于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的补发申请》上载有已达到该规定人员名单有韩晓海、郭敬龙、王后闯、周宝雷,且三个事业部的总经理均在证明人处签字确认及韩晓海在三个事业部中积分排名第一的情况,法院采信韩晓海所持的其应获得一等奖3万元及其工资晋升一级的主张,故远程金卫公司应支付韩晓海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奖金3万元。鉴于《关于发布实施扶商人员��分及奖励政策的通知》中载明奖励人员同时晋升一级工资,兑现日期为2016年3月份起航会兑现,因此对于韩晓海主张其工资应从2016年4月1日开始晋升一级的主张予以采纳。鉴于双方均认可晋升一级工资的数额为400元,故远程金卫公司应支付韩晓海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36.78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韩晓海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的奖金三万元;二、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韩晓海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九月二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二千零三十六元七角八分。本院二审期间,远程金卫公司为证明其上诉请求,提交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限公司《关于发布奖励政策文件签批、下发流程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远程金卫公司认可,该文件下发到总监级别,让总监和下面的员工说,很可能是总监没说。韩晓海质证意见为: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定:远程金卫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关于发布奖励政策文件签批、下发流程的通知》已告知韩晓海,从远程金卫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看,不能证明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查明的��实,远程金卫公司的人力资源康英民在其公司的QQ群中发布《关于发布实施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政策的通知》,群中的人员均能看到该通知,远程金卫公司的总裁陈峰也在该群中,且陈峰或其他人员亦未在上述通知发出后提出过异议,事业部的总经理尔克伟也陈述,直至奖励到期不能兑现时才知道上述通知没有正式实施,可见,韩晓海有理由相信其公司人力资源发布通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行为有效,对远程金卫公司具有约束力。远程金卫公司虽主张,上述文件未加盖公司公章,亦不符合文件签批程序,但远程金卫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关于发布奖励政策文件签批、下发流程的通知》已告知韩晓海,其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否定人力资源康英民发布《关于发布实施扶商人员积分及奖励政策的通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一审法院根据该通知核定远程金卫公司应支���韩晓海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奖金3万元、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2036.7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远程金卫公司不同意支付韩晓海奖金及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远程金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锐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王丽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