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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民初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玉梅与陈士林、毛桂珍、宋伟、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梅,陈士林,毛桂珍,宋伟,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93号之三原告:周玉梅,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智勇,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士林,男,1962年4月2日出生,住津市市。被告:毛桂珍,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津市市。被告:宋伟,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津市市。被告陈士林与被告宋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津市市。原告周玉梅与被告陈士林、毛桂珍、宋伟、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周玉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计1317元,由周玉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津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昌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