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81民初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玉梅与陈士林、毛桂珍、宋伟、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梅,陈士林,毛桂珍,宋伟,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93号之三原告:周玉梅,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智勇,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士林,男,1962年4月2日出生,住津市市。被告:毛桂珍,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津市市。被告:宋伟,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津市市。被告陈士林与被告宋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津市市。原告周玉梅与被告陈士林、毛桂珍、宋伟、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周玉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计1317元,由周玉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津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昌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