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新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旗屯信用社,张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刑初152号自诉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旗屯信用社。被告人张新安,男,195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洛阳高新区。自诉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旗屯信用社以被告人张新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提起自诉,后以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