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530号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86号。法定代表人:辛国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籍河北路天麟龙城明珠商铺一、二层(天水市委东侧)。负责人:陈金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贵明,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2日裁定中止审理,2017年7月26日恢复审理。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