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8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007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3月26日被假释,2011年7月20日假释期满。2012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4月1日因取保候审被释放。2015年7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海天酱油厂装货。当日23时许,陈某强行从非人行通道进入该厂B3大门,被被害人暨海天酱油厂保安柴某发现,柴某即要求陈某按照规定改走人行通道,遭到陈某的拒绝和追打。期间陈某使用拳头殴打柴某的头部和脸部,直到将柴某打倒在保安室前的花圃。经法医鉴定,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柴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石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佛公明(司)鉴(法)字[2017]1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医活体检验意见书,户籍证明,违法被告人前科查询表和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申请书和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确实打了被害人柴某眼角一拳,但其行为不是寻衅滋事,而是故意伤害;并对被害人柴某的伤情鉴定结论有意见,认为事发后的鉴定结论是轻微伤,治疗后的鉴定结论反而是轻伤二级,要求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于2017年1月6日对被告人陈某因殴打被害人柴某,做出佛公明行罚决字[2017]0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陈某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案发后,被害人柴某在住院期间,被告人陈某所在单位向被害人柴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提出其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提出对被害人柴某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查,佛明公(司)鉴(法)字[2017]1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是由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并依法根据柴某的损伤特征及结合病历分析,认定柴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该鉴定结论真实、客观、可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对主要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已扣减行政处罚十天)〕。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岳旭阳审判员  陈爱琳审判员  张恩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忆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