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晟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晟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杜浩联,陆锦茹,何丽嫦,程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45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326号。负责人:程飞沫。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晟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B270号星光广场B座2619号。法定代表人:杜浩联。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顺德区乐从镇新乐从家私城西区四排二座御祥豪庭441。法定代表人:何丽嫦。被执行人:杜浩联,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陆锦茹,女,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丽嫦,女,汉族,1954年4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程松光,男,汉族,1950年8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何丽嫦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晟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借款利息1032212.73元及复利137768元(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之后以1032212.7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粤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借款利息1029715.89元及复利138265.07元(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之后以1029715.8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晟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13200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晟富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粤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杜浩联、陆锦茹、何丽嫦、程松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94.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94.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晟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陆锦茹、杜浩联、何丽嫦、程松光负担。因上述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向佛山市五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何丽嫦名下有3处房产,分别位于乐从××、××号,另外,位于乐××××与程松光共同共有,上述房产均抵押给案外人,故本案暂不处理。被执行人何丽嫦、程松光在佛山市顺德区粤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各有50%的股权,被执行人杜浩联、陆锦茹在佛山市顺德区晟富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有95%、5%的股权均在本案诉讼中已予以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36875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45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