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与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财保20号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负责人:常英,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7年7月27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