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潍坊市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文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文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216号原告:潍坊市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197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潍坊市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徐文胜,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文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潍坊市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