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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健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健鹏,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开平市,现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健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健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健鹏酒后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沿江东路146号人民银行门口路段时,追尾碰撞了徐某驾驶的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杨健鹏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交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将杨健鹏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健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健鹏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36.61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健鹏与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健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据,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健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杨健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健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4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玉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