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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行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诉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行政赔偿抗诉提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抗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3711-7。法定代表人唐焱华,局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宜官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001735-7。法定代表人赵家宝,董事长。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诉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宜行赔终字第0000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7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16〕34000000124号行政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长 王新林审 判 长 朱达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阮秀芳书 记 员 潘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