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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初2330号原告:张某,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王某,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宁波市海曙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9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3月20日,计195天,为52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于2016年8月6日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将40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确认被告向原告借到借款40000元,此借条视同收条,被告不再另行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于2016年9月5日归还,如被告未按时归还则每天按借款本金的2%计算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等等。届期,被告却未按期返还原告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返还借款,现已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和照片各一份等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返还借款,逾期不返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0000元借款及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9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自主调低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3月20日止为5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40000元及暂算至2017年3月20日止的逾期违约金5200元,并支付原告张某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未返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先霞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人民陪审员  吴颖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旭芳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