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6年12月9日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姜某,男,汉族,1948年1月13日生,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2017)吉012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某归还土地。经审查该判决书主文为:“二、个人分得的土地由个人经营。”该判决为确权判决,没有执行内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如强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