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高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872845。被执行人:高青,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赣0104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被执行人高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青至今未自动按本案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青在银行的存款87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7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