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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9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平贤与冯建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贤,冯建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179号原告:胡平贤,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萍,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焕,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胡平贤与被告冯建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平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平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未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