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齐河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万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89号申请人:齐河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明子远。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齐河县。法定代表人:王成根。被执行人:山东万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李加成。申请人齐河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万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财保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万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生产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万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一宗,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五、以上查封价值为15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