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9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李保良,陈洁,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赵洪发,尹洪涛,尹淑英,赵选喻,王怡文,周丽英,孔垂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3869号。诉讼代表人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红、陈景丹,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李保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良,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洁,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中、甘晓东,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洪发,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洪涛,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淑英,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选喻,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怡文,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英,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垂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上诉人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李保良因与被上诉人陈洁、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赵洪发、尹洪涛、尹淑英、赵选喻、王怡文、周丽英、孔垂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豫10民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申请人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许昌德宇电讯器材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豫10民破7之2号民事决定书决定:指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为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许昌德宇电讯器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管理人。本案审理过程中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提交了债权人登记信息,证明二十八名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且陈洁认可其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洁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退还陈洁;上诉人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李保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岸峰审判员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