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瑞茹、魏小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茹,魏小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郭瑞茹,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魏小持,女,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郭瑞茹与被告魏小持���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2民终4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厦门市同安区银莲路24号、26号、28号房屋腾空返还申请执行人及要求被执行人魏小持支付其租金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开户或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土地与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频审判员 许金鑫审判员 林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元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额,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收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