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静梅与被执行人贾忠、肖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梅,贾忠,肖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王静梅,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忠,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文艳,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梅与被执行人贾忠、肖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吴永刚审判员 蓝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