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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丽华、黄文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丽华,黄文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284号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524号。法定代表人:吴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娟,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丽华,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黄文皓,男,199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丽华、黄文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