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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潘一洪与顾长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一洪,顾长泽,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城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461号原告:潘一洪,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长泽,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青,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城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XXX号9原告潘一洪与被告顾长泽、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城南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潘一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一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潘一洪负担。审 判 长  高金登人民陪审员  钱 江人民陪审员  施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