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贵贵与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贵贵,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259号之二原告:范贵贵,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现住宁德市,委托代理人:冯从福,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红星乡红星村。法定代表人:吴炎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路16号(天一?碧海云天)2幢27层2703。负责人:叶月煌。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贵贵与被告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贵贵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贵贵以双方案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范贵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贵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范贵贵负担。审 判 长 黄龙州审 判 员 刘勤贵人民陪审员 吴必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