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再平申请执行王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再平,王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51号申请执行人张再平,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两当县。被执行人王西林,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两当县。张再平申请执行王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甘1228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再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西林在中国农业银行两当县支行借记卡账号有存款。现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西林在中国农业银行两当县支行的存款50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西林在中国农业银行两当县支行借记卡账号的存款5050.00元(案件标的款5000.00元,执行费50.00元)至两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支行。户名:两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71109252910000722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东审判员 马 高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