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冠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启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冠赫实业有限公司,张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57号申请人河北冠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张庄。法定代表人王雷光,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启武,男,汉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冠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启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部分保全,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