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汉强,吴迎飘,傅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汉强,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迎飘,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傅进杰,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汉强、吴迎飘、傅进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侯汉强、吴迎飘、傅进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侯汉强、吴迎飘、傅进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92060.4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