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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珍与安建春、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珍,安建春,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徐珍,女,1972年1月21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安建春,男,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50号1栋。法定代表人:王洪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珍与被执行人安建春、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万元、案件受理费23120元、执行费174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不足以偿还欠款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