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克金与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克金,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2655号原告:廖克金,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玲,女,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舒城县,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王玲女儿。原告廖克金诉被告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克金、被告王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克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继承遗产份额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1日,黄书松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月利率1.5%。2016年1月,黄世松因病去世。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予给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条一张,证明黄书松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王玲辩称,黄书松生前借钱都是用于生意经营,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如原告所诉债务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玲未提交证据。被告王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不能确认其真实性,但同意从黄书松的遗产中清偿该笔债务。原告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核查,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王玲之夫黄世松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5万元于黄书松,有黄书松出具的借条在案证实。由于债务人黄书松已死亡,原告要求被告王玲在继承遗产份额内承担偿还债务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玲在继承黄书松遗产份额内偿还原告廖克金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此款于被告王玲在继承黄书松遗产后十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0元,由被告王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