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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清玉与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玉,杨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664号原告:杨清玉,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杨永明,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玉与被告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朱庆森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静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