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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恢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谢智波与梁伙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306执恢2461号申请执行人谢智波与被执行人梁伙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5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