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2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克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克堂,张俊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202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克堂被执行人:张俊菊本院在执行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克堂、张俊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张俊菊银行存款19065.00元2、冻结被执行人韩克堂银行存款7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均为一年。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封申请,逾期,查封、冻结效力灭失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