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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滕某与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44号原告:滕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被告:车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原告滕某与被告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滕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审判员 周 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