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景,女,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县,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12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景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景和张松林(已判决)曾向李某1借款,双方协议若还不上钱,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34号街坊2号楼4单元1202室转让给李某1,后因未能还款,林景、李某1于2009年3月10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张松林在协议书上签字表示同意,2010年9月,李某1搬入该房居住至今。2007年10月8日,张松林购买了福特蒙迪欧汽车,2010年5月11日该车过户给杨宝森。2010年3月,张松林以收购洛阳市新区一网吧为由,向洛阳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担保借款20万元,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52号森林网吧和福特蒙迪欧汽车作为抵押。2010年3月15日,在洛阳市涧西区万国银座1202室,张松林(为借款人)与洛阳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吴红丽(为出借人)、林景(为反担保人)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期限六个月,月利息1.5%,公司担保费用1%。合同存续期间,张松林支付了五个月的借款利息和担保费用。2010年9月14日,借款合同到期,洛阳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多次联系张松林、林景,均联系不上,在此情况下,该公司承担了担保义务,向出借人支付了本金和剩余利息。2010年6月17日,张松林、林景用洛阳市涧西区34街坊2号楼4单元1202室房屋及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52号森林网吧作抵押,向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2万元,月利息1.5%,借款期限六个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公司一次性扣除六个月利息10800元及担保服务费10800元,将98400元转至林景银行卡内,该款于2010年12月16日到期至今未归还。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公司多次讨要,均联系不到二人。2010年6月25日,林景、张松林通过朋友宋某认识陈某1后,林景、张松林以更新网吧设备为由,向陈某1借款10万元,宋某作为保证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6个月,张松林、林景用洛阳市涧西区34街坊2号楼4单元1202室房屋及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52号森林网吧作为抵押,张松林、林景仅支付了一个月利息3000元后,失去联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林景自愿认罪,辩称其当时借款是其丈夫张松林办的,对借款事项及借款去向均不知情。自己属于投案自首,且已退回款项人民币10万元,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景和张松林(已判决)曾向李某1借款,双方协议若还不上钱,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34号街坊2号楼4单元1202室转让给李某1,后因未能还款,林景、李某1于2009年3月10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张松林在协议书上签字表示同意,2010年9月,李某1搬入该房居住至今。2007年10月8日,张松林购买了福特蒙迪欧汽车,2010年5月11日该车过户给杨宝森。2010年3月,张松林以收购洛阳市新区一网吧为由,向洛阳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担保借款20万元,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52号森林网吧和福特蒙迪欧汽车作为抵押。2010年3月15日,在洛阳市涧西区万国银座1202室,张松林(为借款人)与洛阳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吴红丽(为出借人)、林景(为反担保人)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期限六个月,月利息1.5%,公司担保费用1%。合同存续期间,张松林支付了五个月的借款利息和担保费用。2010年9月14日,借款合同到期,洛阳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多次联系张松林、林景,均联系不上,在此情况下,该公司承担了担保义务,向出借人支付了本金和剩余利息。2010年6月17日,张松林、林景用洛阳市涧西区34街坊2号楼4单元1202室房屋及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52号森林网吧作抵押,向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2万元,月利息1.5%,借款期限六个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公司一次性扣除六个月利息10800元及担保服务费10800元,将98400元转至林景银行卡内,该款于2010年12月16日到期至今未归还。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公司多次讨要,均联系不到二人。2010年6月25日,林景、张松林通过朋友宋某认识陈某1后,林景、张松林以更新网吧设备为由,向陈某1借款10万元,宋某作为保证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6个月,张松林、林景用洛阳市涧西区34街坊2号楼4单元1202室房屋及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52号森林网吧作为抵押,张松林、林景仅支付了一个月利息3000元后,失去联系。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林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12年12月12日通过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兴支行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派出所转款人民币10万元,该款项属于退缴款项。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林景的供述和辩解;有同案犯张松林的供述;有被害单位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被害人陈某1妻子孔俊芳的报案材料;有证人李某1、周某、张某、陈某2、宋某、陈某1、李某2的证言;有网络经营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有(2010)洛仲字第191号裁决书、(2010)涧民三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2010)涧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2011)涧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有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和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景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景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依法追缴的10万元人民币,按比例退还上述涉案被害单位和个人;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同奎人民审判员 赵国权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