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T.R.木材贸易及进口有限公司(T.R.TRADE&IMPORTOFTIMBERLTD),住所地以色列。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T.R.木材贸易及进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偿还返还不当得利44619.92美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1元的义务。经查,本案立案之前,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和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且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价值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和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的厂房、动产已被他案查封和轮候查封,其价值不足以偿还已查封案件标的。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