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茂春、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茂春,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邱茂春,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宣明,男,1980年5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邱茂春与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