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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茂春、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茂春,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邱茂春,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宣明,男,1980年5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邱茂春与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