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金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金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延伸段东侧*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秦中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全,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金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环中路杜城村北门**号。法定代表人:田淑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松,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金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2017)陕0730民初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西安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该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因该案涉及合同虽为建设施工合同,但双方争议的实质为货款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纠纷所包含的确权、相邻关系等实质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且合同相关经手人员及负责人现居住于西安市雁塔区,为方便当事人,查清案情,节约司法资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力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佛坪县大河坝镇境内,故佛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仵瑞梅审 判 员 张鸿江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