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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X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李X,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XX,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X与张XX委托合同纠纷(2016)京0112民初193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X亦未向我院提供张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9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凤龙审判员  兰雅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