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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三妹与蓬江区蠔壹餐馆、李国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三妹,蓬江区蠔壹餐馆,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唐三妹,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执行人:蓬江区蠔壹餐馆,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号308、309,企业机构代码L67645201。经营者:张国沛。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唐三妹与被执行人蓬江区蠔壹餐馆、李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30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