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三妹与蓬江区蠔壹餐馆、李国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三妹,蓬江区蠔壹餐馆,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唐三妹,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执行人:蓬江区蠔壹餐馆,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号308、309,企业机构代码L67645201。经营者:张国沛。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唐三妹与被执行人蓬江区蠔壹餐馆、李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30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