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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天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天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83号罪犯董天志,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天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至2023年8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董天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董天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新密市、荥阳市、中牟县等处,盗窃通讯公司基站内电瓶,共计作案24次(其中二次未遂),共计价值455108元。罪犯董天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虽因违犯监规受到处罚,但经过教育能认识到自身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7月获得记功;2015年12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获得三次表扬;2016年5月受到警告处罚;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较差、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董天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天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