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洪德与吉林省玖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德,吉林省玖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769号原告:张洪德,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省玖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晓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德诉被告吉林省玖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洪德负担。审 判 长 齐曼丽代理审判员 裴铭浩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