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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艳丽与于万星、于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艳丽,于万星,于淼,敬利云,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855号原告:姚艳丽,女,1971年3月23日,住汤阴县。被告:于万星,男,1979年8月6日,住汤阴县。被告:于淼,女,2009年9月16日,住汤阴县。法定代理人:于万星(于淼父亲),住汤阴县伏道镇东师庄村***号。被告:敬利云,女,1971年3月23日,住汤阴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樊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352号。负责人:王国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绿城都市花园小区7号楼)。负责人:孔令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伟,该公司职工。原告姚艳丽与被告于万星、于淼、敬利云、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姚艳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艳丽自愿撤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艳丽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