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闫张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张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6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张牙,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范县。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4月2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文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张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张牙及辩护人李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闫张牙伙同他人驾驶冀D×××××白色的“跃进”牌箱栏式轻型卡车,携带钢丝软管、编织袋、塑料水桶等作案工具到中原油田采油二厂42—C15井盗窃原油四十五袋,净重2640公斤,经检验原油含水3%,价值8325元。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闫张牙,宣读了被告人闫张牙的供述,证人张某、郭某1、丁某1、丁某2证言,出示了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辩认笔录、破案经过、提取笔录、被盗证明、价格证明、过磅单、扣押清单、机动车交易协议、车辆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张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闫张牙辩称是别人让他开车,未提交证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离开现场,就被治保人员查获,系未遂,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幼小的孩子,家庭困难,实施犯罪系生活所迫。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闫张牙驾驶冀D×××××白色的“跃进”牌箱栏式轻型卡车,携带钢丝软管、编织袋、塑料水桶等作案工具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二厂42—C15井盗窃原油四十五袋,净重2640公斤(含水3%),价值8325元。被盗原油被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闫张牙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案发经过,2017年4月2日3时许,中原油田采油二厂治保大队人员将被告人闫张牙抓获。3、无前科证明,闫张牙目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破案经过,2017年4月2日凌晨3时许,中原油田采油二厂治保人员在108号站巡逻时,将驾驶冀D×××××白色的“跃进”牌箱栏式轻型卡车的闫张牙抓获,该车装满从采油二厂42—C15井盗窃的原油45编织袋。5、提取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送检的原油含水为3%。6、采油二厂采油管理四区被盗证明,2017年4月2日4时许,该区巡检人员查到108号站42—C15井单拉罐原油被盗3方许。7、原油价格证明,2017年3月份中原原油含税现价为3332元/吨。8、过磅单,被盗原油2640公斤。9、扣押物品清单,将被盗原油、闫张牙跃进牌汽车及作案工具予以扣押。10、交易协议书,冀D×××××白色的“跃进”牌箱栏式轻型卡车的交易情况。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指认无异议。12、辩认笔录及辩认说明,8号照片男子闫张牙系买卖作案工具车辆的人员。13、证人张某证言,2017年4月2日,我和同事李某、任晓光巡逻时在采油二厂108号站西北约200米的油区公路上发现冀D×××××车辆可疑,迎头堵,司机看见我们后,将车开到路东沿的麦地里然后跳车逃跑,后抓住司机,将车和司机一块儿送到派出所。该车前后没有车牌照,车号明显的涂改过,车上装有大约40多袋原油,还有编织袋、扎带子口绳、白色塑料壶。后返回42—C15井场,发现井口北侧的方形高架油罐下方有卡车轮胎的痕迹,现场还有被打扫的痕迹。14、证人李某证言,2017年4月2日,在油区巡逻时截获了一辆冀D×××××装有原油的中型卡车,前后没有车牌照,车号明显的涂改过。车上有四十多袋原油、钢丝软管、编织袋、扎带子口绳、白色塑料壶。当时我们觉得该车形迹可疑,迎头堵,司机逃跑,后被我们抓获,我们随即将司机和车送到派出所。15、证人郭某2证言,2007年10月份,我和我弟弟郭志飞合伙买了一辆冀D×××××车辆,登记到我弟弟的名下,2014年该车要强制报废,我将车以6000元钱的卖给丁某1了。16、证人丁某1证言,我以6000元的价格买冀D×××××车辆时知道该车隔审了,但是有手续,对方打好协议后我把车开走了。后把车卖给范县王楼镇宋海村的,是我叔联系卖的车。我和我叔卖给他们怕出事,我就使用砂轮机把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打掉了。17、被告人闫张牙供述,2017年4月1日10点多,我在我村的公路上玩,碰见一个戴帽子的男子,他让我给他开趟车,并答应给我200元钱,我同意后让我在宗郭庙村东头路口等着,大约3点左右,从宗郭庙村东头的井场路上开出一辆白色的小卡车,车上装满用编织袋装的原油,戴帽子的那个男子让我把车开到濮城镇罗庄村,到村口有人接车,我刚把车开到108号站北边,就被二厂治保队员发现抓住了。过磅后我知道有45袋原油,共4500余斤。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张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张牙犯盗窃罪成立。经查,闫张牙已将原油入袋装车,且已离开井场500余米,辩护人认为未遂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张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后利珍审 判 员 鲁玉平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