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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靳仲卿等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石油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靳仲卿,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070号原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黄河路东段北宏基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张超峰。原告:靳仲卿,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37号。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过日子阳门外北大街22号中国石化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海潮。原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靳仲卿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靳仲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