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沈建国、张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沈建国,张凤丽,沈平,沈鑫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3981号原告赵建国,男,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唐建,上海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国,男,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凤丽,女,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被告沈平,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沈建国(系被告沈平之父),住同被告沈平。被告沈鑫钰,女,1998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沈建国(系被告沈鑫钰的爷爷),住同被告沈鑫钰。原告赵建国诉被告沈建国、张凤丽、沈平、沈鑫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国的委托代理人唐建,被告沈建国、张凤丽,被告沈平的委托代理人沈建国,被告沈鑫钰的委托代理人沈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国诉称,2013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之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125万元,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随后原告装修房屋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动迁安置房屋合同》,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被告沈建国、张凤丽、沈平、沈鑫钰辩称,被告还是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现在因房价上涨���,希望原告可以适当补偿一点给被告方。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沈建国、张凤丽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13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支付定金40万元、8月30日支付房款60万元、10月30日支付房款25万元、交易限制期满后双方共同到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当此房屋产权正式过户给原告后,原告支付被告尾款10万元。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2017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15年4月2日核准登记在被告沈建国、张凤丽、沈平、沈鑫钰名下,备注明确配套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以上事实有《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3、转账凭条、垃圾费、维修基金、电表装置费发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沈建国、张凤丽就买卖系争房屋所签订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赵建国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沈建国、张凤丽支付了房款125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支付的剩余房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沈平、沈鑫钰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同意继续履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国、张凤丽、沈平、沈鑫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赵建国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赵建国名下的手续;二、原告赵建国于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当日给付被告沈建国、张凤丽、沈平、沈鑫钰购房尾款10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沈建国、张凤丽、沈平、沈鑫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伟忠人民陪审员 杨月英人民陪审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