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与攀枝花市雨淇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红宇祥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钛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汇铭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康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邹林、汤思龙、刘展宏、雷淑珍、许健、何金勇、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市雨淇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红宇祥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钛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汇铭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康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邹林,汤思龙,刘展宏,雷淑珍,许健,何金勇,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134号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刘彬,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治宇,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攀枝花市雨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148号4幢。法定代表人:邹林。被告:攀枝花红宇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通湖巷14号5栋1单元21号。法定代表人:刘作彬。被告:攀枝花市金钛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弄弄沟凉风坳隧道左侧。法定代表人:何霞。被告:攀枝花市汇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49号(金泰悦城1-1-3号)。法定代表人:徐洪英。被告:攀枝花市康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392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张艳。被告:邹林,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汤思龙,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刘展宏,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雷淑珍,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许健,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何金勇,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王平,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与被告攀枝花市雨淇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红宇祥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钛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汇铭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康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邹林、汤思龙、刘展宏、雷淑珍、许健、何金勇、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7月25日,经本院通知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有审 判 员 范建琳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译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