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显峰与辛士才、董秋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显峰,辛士才,董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孙显峰,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辛士才,男,26岁,,汉族,个体,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董秋杰,女,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显峰与被执行人辛士才、董秋杰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损失款7816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辛士才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辛士才交付执行款8116元,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