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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显峰与辛士才、董秋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显峰,辛士才,董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孙显峰,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辛士才,男,26岁,,汉族,个体,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董秋杰,女,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显峰与被执行人辛士才、董秋杰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损失款7816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辛士才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辛士才交付执行款8116元,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