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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余学银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学银,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757号原告:余学银,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现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彪,湖北知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4号。负责人:马会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学银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余学银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学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学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余学银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