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紫薇与彭嘉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紫薇,彭嘉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497号原告:梁紫薇,女,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雷红霞,系原告梁紫薇的母亲。被告:彭嘉豪,男,200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梁紫薇与被告彭嘉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2017年7月28日,原告梁紫薇以其与被告彭嘉豪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嘉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紫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紫薇撤回对被告彭嘉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紫薇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