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吴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吴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489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雪冬,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兵,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吴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辉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