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余小军与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军,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1行初27号原告余小军,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邵东县县城荷田路299号。法定代表人李许船,该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禹红杰,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亚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军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余小军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经自行撤销该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小军以被告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经自行撤销该处罚决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黄 雁审 判 员 申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寿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