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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达与张懿、周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达,张懿,周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2062号原告:张建达,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懿,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周月霞,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建达为与被告张懿、周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张懿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周月霞负连带责任;二、本案的代理费1500元由被告张懿负担,被告周月霞负连带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建达的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懿、周月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懿由被告周月霞担保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张建达借款3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懿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被告周月霞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被告张懿借款后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付,被告周月霞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周月霞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月霞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93元,由被告张懿、周月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开怀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百度搜索“”